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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所研究生毕业派遣工作程序
2009-08-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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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

  生源统计由人事教育部门对下一年度将要毕业的学生情况进行统计、上报,以便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做好第二年度毕业生就业分配的部署和前期准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发布生源信息,以便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毕业生信息并统筹安排第二年度的毕业生接收工作。
毕业研究生生源地区的确认:属于应届毕业生直接考取研究生的,是指入大学前家庭所在地区;属于由工作单位考取的,是指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上报生源统计的时间一般是在前一年4月15日之前。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生计划上报

1、毕业生就业指导
  向毕业生传达国家和我院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和就业信息,指导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认清形势,了解国家政策,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扬长避短地选择职业。

2、填写“毕业研究生分配志愿表”
  毕业研究生一般在头一年的12月20日前填写“毕业研究生分配志愿表”,并上交人事教育处,以便研究所了解毕业生分配志愿,确定毕业留所工作研究生人员。

三、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没有留所工作意愿的和未批准留所工作毕业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由高校或地方主管部门主办的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1)教育部规定,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社会上非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无权举办各种以赢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因此,建议毕业研究生参加由高等学校或地方调配部门主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不要参加社会上各种以赢利为目的的招聘会。
  (2)毕业研究生的“双向选择”的截止时间是:春季毕业研究生一般不超过一月底,夏季毕业研究生不超过四月底。
  (3)凡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当签订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制定就业计划的必要材料,也是为了保证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培养单位三方的权益。凡是用人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一栏必须签章。凡未经培养单位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的。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四、制订上报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两次上报,一次是春季,一次是夏季。春季毕业生是指在2月底以前能够做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春季就业建议计划一般是在2月10日前上报;夏季毕业生是指在6月底以前能够做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夏季就业建议计划一般在5月10日前上报。我所研究生绝大部分在秋季毕业,部分延期毕业生可能春季派遣。毕业生应在2月10日(春季)或5月10日(秋季)之前上交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接收函。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所签定的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上报就业计划;
  (2)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在分配志愿表中提出申请,在编制就业建议计划时,按生源地区做“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4)对于等待考博录取和准备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研究生,按生源地区做“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5)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统分毕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机关录用证明材料编制就业建议计划。因故未被录用的,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6)凡是不能按期答辩的研究生,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不列入就业计划。已经列入就业计划的要按期答辩,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将按肄业生或结业生派遣。
  (7)对“结业研究生”,有接收单位的可以纳入就业建议计划,在当年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应届毕业生的,半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一次性派遣。超过半年没落实单位的,要将其户口、档案材料转回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

五、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和调整改派

  1、毕业研究生的派遣
  教育部每年下达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的时间分两次:春季计划在3月20日左右,夏季计划是6月20日左右。所以春季毕业研究生的派遣时间是在3月20日以后,一般在4月10日前结束;夏季毕业研究生的派遣时间是在7月1日以后,一般在7月31日前结束。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办清离所手续后到云南省教育厅学生处衽按计划派遣,派遣毕业研究生统一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凭<<报到证>>迁移户口。  
  (1)对于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派遣时出国成行的,按减员处理;未成行的按所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
  (2)对于考博和进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派遣时被录取的,按减员处理;未被录取的按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在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5)对于列入回省二次分配的毕业生,毕业后将及时为他们办理派遣手续,并同时将户口、档案转至地方主管部门。
  (6)在办理结业生和肄业生派遣时,毕业生报到证的“备注”栏内注明是“结业生”或“肄业生”。
  2、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的调整和改派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改派。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将上报院人教局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
  (3)毕业生报到后申请调整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教育部不受理此类调整改派的申请。
  (4)春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5月15日之前,夏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8月20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5)申请调整改派,应填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并附上:培养单位同意毕业生改派的报告;毕业生本人要求改派的申请;原派遣单位同意毕业生改派的公函;拟调整单位同意接收函。此外,如果是因毕业生本人原因造成改派的,毕业生应缴纳违约金。

六、毕业生鉴定

  毕业生鉴定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来做。
  毕业生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之后归档。档案材料在毕业生派遣后由人事教育处机要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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