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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2009-08-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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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我所已有的博士学位的级别及学科范围内,均可受理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 博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 以下简称同等学力 ) ,均可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我所初步审查后,向研究生院 申请 博士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 一 )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
( 二 ) 具备 申请 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在每年 8 月内,向我所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一式 2 份 ;
2. 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4. 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5. 已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其它成果原件并附复印件;
6. 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 ( 复印件 ) ,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7. 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 ( 加印密封 ), 其中至少有一名应为在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
8.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 加印密封 ) ;
( 三 ) 我所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所将从以下几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 一 )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科研、教学、专门技术等方面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近年来应在我所已有专业学科领域的国际检索 SCI 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学术论文或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 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 二 ) 对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按我所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者,经由 3 名以上博士生导师考核、推荐,经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免除部分课程考试,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但第一外国语的考试不予免除。
  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后,我所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查,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可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进行申请人论文水平的认定工作。
( 三 )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我所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英文摘要。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我所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 3 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 论文评阅
  申请人提交论文后,我所聘请至少 7 名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 3 位是我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评阅书》,一般应由我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 1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 2 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 若有两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3.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9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5 人是博士生导师、 3 人是我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我所学位委员会批准。
  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 1 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成员 2/3 以上(含 2/3 )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授予
  我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拟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库、学位论文分别于每年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前 上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后公示三个月,对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得的博士学位,只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水平,不涉及申请人原有学历的变更。

第八条 港澳台人员以及外籍人员 申请 博士学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 ( 汉语为非母语 ) 在申请学位时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九条 开展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开支,参照我所在学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 , 由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导师学科组协商支出。

第十条 我所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 博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一人一档,其档案内容应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等。

第十一条 我所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每年报送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要求,按时报送有 关的 博士学位的授予信息,并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地方学位委员会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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