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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署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9-08-21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署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2004〕114号


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实现将中国科学院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和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塑造和不断提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的整体品牌,扩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实现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署名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含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下同)在读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时,应在所属培养单位名称之后,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英文名称:Graduate School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今后研究生在申请各种院级奖励(如“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等)和统计各单位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时,将根据署名情况进行受理和统计。


2.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只是形式署名,署名后的所有知识产权仍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不拥有任何与此相关的实质性知识产权,也不享受任何与之相关的奖励。与合作单位有明确协议要求的,按协议规定安排协议单位排名顺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署名放在最后。


3.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在统计和测算各单位科研成果产出时,不因为该并列署名而扣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论文发表评分。
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直接关系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整体品牌的建设,关系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并请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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