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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2011-06-29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我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收的攻读硕士和 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 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

第三条 我所培养的研究生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统一授予学位,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四条 凡我所招收培养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学位申请,由我所学位委员会评议,通过初审后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我所学位申请初审工作每年两次,原则上定于 2 月和 6 月。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向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 一 )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

( 二 ) 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

( 三 )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

( 一 ) 掌握本门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 通过 博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 一 )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二 )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 三 ) 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 四 ) 学位论文工作应在本学科专业 SCI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在《动物学研究》(英文版)发表研究论文1篇。对于共享第一作者,微观生物学和宏观生物学按科研处制定学科考评办法相应标准换算后,

影响因子达到4.0的,允许两名同等贡献的并列第一作者同时申请学位;

影响因子达到6.0的,允许三名同等贡献的并列第一作者同时申请学位;

影响因子达到9.0 以上的,允许五名同等贡献的并列第一作者同时申请学位。

或者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获得专利授权,主编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具体要求为:国家级一等奖 1-9 获奖人,二等奖的 1-5 获奖人;省部级奖励成果一等奖的 1-3 获奖人,二等奖的 1 获奖人。

申请者须是发表论文、撰写专著的第一作者,以上排名导师署名不计在内。若刊物不允许标注同等贡献,排名第一和第二的,需由导师出具同等贡献的证明。

(五)学位论文工作在PLoS One、Conservation Letter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iological Sciences、Genome Biology and Evolution、Genome Medicine以及Cell 、Nature、 Science的子刊或PLoS、 BMC的新刊等刊物上发表(含已接收),且研究生为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可申请学位。

(六)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重要创新进展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位,须在所学位委员会进行专门答辩,由所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我所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在培养期满,申请毕业答辩时未达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但满足毕业条件的,可先组织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在规定的期限内 ( 硕士生毕业后一年,博士生毕业后两年 ) 并达到学位申请基本要求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条 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 2/3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 我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 3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 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加盖我所学位委员会公章)及其学位授予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时还需向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 3 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3 月和 7 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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