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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基础知识
2016-08-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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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基础知识
第一节 概念和分类原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

危险化学品目前常见并用途较广的约有数千种,其性质各不相同,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但是在多再多咱危险性中,必有一种主要的极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分类时,掌握“择重归类”的原则,即根据该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来进行分类。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86年、1990年先后发布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1986及《危险性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根据运输的危险性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温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第9类 杂类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性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具有不同程度的燃烧、爆炸、毒害、腐蚀等特性,受到摩擦、撞击、震动,接触火源、日光、暴晒,遇水受潮、温度变化或遇到性质相抵触的其他物品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灼烧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

一、爆炸品

凡是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温或其他外界因素的激发,能以极快的速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致使周围温度迅速上升和产生巨大压力,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伴有光、声、雾等效应的物品,均为爆炸品。

爆炸品的主要特性是爆炸性、撞击(震动)和高温的敏感度。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为了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将气体加压、降温,压缩或液化后储存于钢瓶内。在钢瓶中处于气体状态的称为压缩气体,处于液体状态的气体称为液化气体。此外,本类还包括加压溶解的气体,如乙炔。

除气体本身的危险特性(如易燃性、助燃性、毒害性或窒息性)外,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易受热膨胀,压力升高,使钢瓶爆炸,特别是液化气体充装超量时爆炸性尤其明显。

三、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高温下(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小于61℃)极易着火燃烧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易燃液体的主要特征是具有高度易燃性(如汽油只需很微小的一点火花就可点燃)和易爆性。易燃液体的挥发性大,当盛放易燃液体的容器有某种破损或密封不严时,挥发出来的易燃蒸气扩散到存放或运载该物品的库房或车厢的整个空间,与空气混合,当浓度达到一定范围,即达到爆炸极限时,遇一定能量的点火源即能引起爆炸燃烧。

四、易燃固体

凡是燃点较低,在遇明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某些物品(如氧化剂)接触后,会引起强烈、迅速燃烧,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物质称为易燃固体。这类物质主要是一些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五、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自燃点较低,不需要外界明火的作用,而是由于物质本身的化学变化(通常是由于缓慢的氧化作用)或受外界热源(温度)的作用,发热并积极不散导致温度升高达到其自燃点而引起自行燃烧的物品,称为自燃物品。如浸渍油脂的棉纱、碎布等纤维材料容易发生自燃。

凡是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从而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遇温易燃物品。如活泼金属、金属氢化物、硼氢化合物、磷化物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分为无机氧化剂。如过氧化钠、高氯酸钠、硝酸钾、高锰酸钾等为无机氧化物,过氧化苯甲酰、过氧醋酸等有机氧化剂。

有机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七、有毒品和腐蚀品

凡少量进入人畜体内或与肌体组织发生作用,破坏正常生理机能,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性病变,甚至死亡的物质,称为毒害品。

凡是与人体、动植物、纤维制品、金属等能发生化学反应并造成明显损坏现象的物质,称为腐蚀品。

某一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如毒害品,不但具有毒性,而且具有易燃、易爆、腐蚀等特性。上述分类是按照“择重入列”的原则,即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中的主要危险性,确定其归于哪一类。如毒害品因其毒性较突出列入毒害品,也有剧毒的有机化合物(如丙烯腈)因其燃烧的危险性更大而列入易燃液体类。

第三节 农药的概念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类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包括:

一、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生物、天然物质或者化学制剂。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生物、天然物质或者化学制剂。

三、调节昆虫生长的天然物质或者化学制剂。

四、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果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剌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以前此类产品大多按肥料登记,从1999年4月27日开始,农业部规定,按农药登记。如膨大素、荼乙酸等。

五、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天然物质或者化学制剂:

六、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生物、天然物质或者化学制剂。

七、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生物、天然物质或者化学制剂。

八、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

九、商品化的天敌生物。

十、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包括种衣剂。

第四节 农药的分类  

农药品种繁多,不同的品种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农药的单剂绝大多数只具有一种功能,如杀虫剂只能用于杀虫,杀菌剂只能用于杀菌,除草剂只能用于防除杂草,而且即使同为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各自的防治对象也有很大的差异即防治谱不同。但复配制剂相对具有多种功能,大多是扩大防治谱。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得当,就会获得好的防治效果和比较理想的经济效益:使用不当,就会造成作物药害,污染环境,其结果是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必须熟悉和掌握各种农药的功能和用途。为此,常把农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类。

一、根据用途分类

(1)杀虫剂用于防治有害昆虫的物质:

(2)杀菌剂用于防治植物病源微生物的物质:

(3)除草剂用于防除农田、林地和其他场所杂草的物质:

(4)杀螨剂用于防治蛛形纲中有害种类的物质:

(5)杀线虫剂用于防治植物病源线虫的物质:

(6)杀鼠剂用于防治害鼠的物质;

(7)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物质。

二、根据原料来源分类

(1)无机农药这类农药是不含有机碳素的化合物。主要由天然矿物原料制成。目前生产上使用的品种有硫磺、波尔多液、硫酸酮、磷化铝、磷化锌等。

(2)有机合成农药这类农药都是由有机碳素化合物构成的。这类农药浓度高,用量少,作用迅速,用途广,储存稳定性好,是当今农药的主体。但是,这类农药污染环境和农产品,易使有害生物产生抗药性,有些品种特别是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较差,对人畜健康危害较大。目前生产上使用的杀虫剂主要有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类、有机硫类等,杀菌剂主要有有机硫类、取代苯类、有机杂环类,除草剂主要有苯氧羧酸类、苯胺类、酰胶类、氨基甲酸酯类、取代脲类、三氮苯类、有机杂环类等。

(3)植物源农药这类农药是从天然植物中提取而来的,所含有效成分是天然化合物。这类农药近年发展迅速,目前正在开发中的有川楝类、印楝类、苦楝类、胜红蓟、瑞香狼毒、紫茎泽兰、苦参、除虫菊、茶皂素、苦皮藤、水蓼、烟碱、鱼藤等。已经在生产上使用的品种主要有苦豆子总碱、苦皮藤、乌头碱、茶皂碱、茴蒿素、烟碱、木烟碱、鱼藤酮、苦参碱、莨菪烷碱、楝素等。这类农药的优点是对人畜安全性高,对植物无药害,多数对有害生物不易产生抗药性,但缺点是制剂浓度低,用量大,药效低,防治谱窄,速效性和持效性差,储存稳定性差。

(4)微生物农药这类农药是用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制成的。其特点是药效高,对有益生物无害或杀伤力小,不污染环境,对有害生物也不易产生抗药性。但缺点是防治谱比较窄,对有害生物的速效性较差。目前生产上使用的有真菌类、细菌类和病毒类,主要品种有阿维菌素、农用链霉素、农用硫酸链霉素、浏阳霉素、井岗霉素、春雷霉素、苏云金杆菌、四霉素、多抗霉素、木霉素、嘧啶核甘类抗菌素、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草原毛虫核多角体病毒、地衣芽抱杆菌、C型肉毒梭菌毒素等。

(5)昆虫源农药这类农药是由昆虫虫体加工而成。如斑蟊素。

三、根据农药的作用方式分类

(一)杀虫、杀瞒剂

1.触杀剂药剂接触昆虫,通过体壁及气门进入害虫或害瞒体内,使之中毒死亡,适用于各种类型口器的害虫。这类农药只有少部分为单纯的触杀剂,大部分兼有胃毒作用。

2.胃毒剂药剂通过害虫取食而进入其消化系统,使之中毒死亡,适用于咀嚼式口器和呼吸式口器害的防治,但对具有刺吸式口器的害虫无效。多数具有胃毒作用的有机合成农药也兼有触杀作用。大多数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和有机磷农药属于此类。

3.内吸剂药剂被植物的茎、叶、根和种子吸收而进入植体内,并在植物体内传导扩散,或进入植物体后转变成更毒的代谢产物,使取食植物的害虫中毒死亡,适宜于剌吸式口器的害虫防治,如氧化乐果、呋喃丹、甲拌磷等,这类农药大多数品种为高毒农药。

4.熏蒸剂药剂在常温下化为有毒气体,通过呼吸系统进入害虫体内,使之中毒死亡。使用此类农药要求有封闭的条件,国内主要使用敌敌畏、磷化铝、溴甲烷等进行仓库、温室、大棚中有害生物的熏蒸防治,国外主要使用棉隆、溴甲烷进行土壤和仓库中有害生物的熏蒸防治。

5.拒食剂药剂被害虫取食后,破坏害虫的正常生理功能,消除食欲,不能再取食,最后因饥饿而死亡。这类农药对多种具咀嚼式口器的害虫非常有效,如爱力螨克。

6.引诱剂药剂以微量的气态分子,将害虫引诱于一处而歼之。目前生产上使用的有食物引诱、性引诱和产卵引诱,其中以用于鳞翅目害虫的性引诱为多。

7.不育剂药剂进入害虫虫体后,干扰和破坏害虫的生殖系统,使性细胞不能形成,或性细胞不能结合,或受精卵和胚胎不能正常发育。这类药剂又分为雄性不育、雌性不育和两性不育。

8.昆虫生长调节剂药剂阻碍害虫的正常生理功能,防止虫体变态,使幼虫不能变蛹,或蛹不能变为成虫,形成没有生命力或不能繁殖的畸形个体,如优乐得、抑太保、农梦特、除虫脲等品种。

(二)杀菌剂

杀菌剂是一类对病原菌起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剂。危害农作物的病原菌主要有真菌、细菌和病毒。杀菌剂根据其作用方式,一般可分为内吸性杀菌剂和非内吸性杀菌剂两类。

1、内吸性杀菌剂指通过植物的体液被运送至叶片和生长点,对侵入作物体或种子胚乳内的病菌防治较为适用。这类药剂一般高效、持效期长、选择性强,但病菌容易产生抗药性,多数药剂对藻菌纲的真菌防治效果差。它们通常被施于作物的绿叶部分,但偶尔也可置于土壤中或种子上。因此,喷药时药液是否完全覆盖植物部分并不重要。通常使用的内吸性杀菌剂都是有机合成化合物,包括:

取代苯类:甲基托布津、敌克松、甲霜灵。

有机杂环类:苯来特、苯菌灵、粉唾醇、丙环唑、三唑酮。

2、非内吸性杀菌剂指不能或很少能被作物吸收并传导,大部分有保护兼具治疗作用,一般杀菌谱广,不易产生抗药性,价格便宜。由于它们只作用于那些直接接触的病菌感染部份,它们只能保护接受化合物覆盖的植物部分。这类药剂多数只有在病原菌侵染作物以前施药、植物全面均匀的受到药剂的覆盖,收到好的防治效果。迅速生长作物需要频繁喷药以保护新生部分。非内吸性杀菌剂包括有机和无机两类化合物:

有机非内吸性杀菌剂:代森锰锌、福美双、代森锌、四氯硝基苯、在菌丹、克菌丹、百菌清。

无机非内吸性杀菌剂:硫酸铜、氧化亚铜、波尔多液、石硫合剂。

杀菌剂除了按作用方式分类外,还可以根据它们的化学结构和组成分类分为有机磷、有机硫、有机呻、有机氯、杂环类、醒类、取代苯类等。

(三)除草剂

除草剂是一类用来防除农业田和园艺团杂草的药剂。根据其除草方式,一般分为选择性除草剂和灭生性除草剂。

1、选择性除草剂在一定的施药剂量范围内,只对一定种属的植物产生毒害,而对另外一些1种类的植物无毒或低毒。如禾大壮、野麦畏、禾草灵、骠马等除草剂只对禾本科杂草有效,而对阔叶杂草基本无效;2,4-滴丁醋、阔叶净、阔叶散、麦草畏等除草剂只对阔叶杂草有效,而对禾本科杂草无效。

2、灭生性除草剂在常用剂量下,能杀灭所有接触的植物,也称作非选择性除草剂。如五氯酚钠、草甘膦、克无踪等。

两类除草剂并无明显界线,选择性和非选择性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施用浓度和施用方法。例如选择性很强的敌稗,若在禅草长到四叶期以后处理,施用药剂浓度过大,也可杀死禾苗,成为灭生性除草剂。反之,像五氯酚钠这些灭生性除草剂,若使用适当,也可起到选择性的作用。

除草剂除了按作用方式分类,还可根据其能否进入植物体分为内吸性除草剂和触杀性除草剂。

1、触杀性除草剂只对接触到药物的植物表面发生作用。因此,良好的药物覆盖相当重要。它们还可细分为选择性和非选择性两类。

(1)选择性触杀除草剂如碘苯睛和伴地农控制杂草种类而同时不损害某种作物种类

(2)非选择性触杀除草剂和百草枯和敌草快,喷雾时要采取措施,否则既杀死杂草,又杀死作物。

2、内吸转移性除草剂某些施于绿叶的除草剂在植物中转移。就是说当药物施于绿叶〈枝茎之上时,农药被吸收进入物体并转移至植物其它部分,包括根部。

施于绿叶的除草剂也可分为选择性和非选择性两类。2,4-滴丁酯、2甲4氯、茅草枯属于施于绿叶的选择性内吸(转移)除草剂:草甘膦是属于施于绿叶的非选择性内吸(转移)除草剂。

多年生杂草用内吸(转移)性除草剂控制效果最佳,因为无内吸作用的除草剂仅仅杀伤被喷雾溶液覆盖的组织。即使其绿叶完全消灭,多年生杂草的报部仍然能够再生。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地面杂草被杀死后,留在土壤中的种子,会适时萌发,再形成新的群落。

土壤处理除草剂在杂草萌发之前施于裸露的土壤,它们在土壤中域土壤表面会保持相当一段时间的活性。

1.播前土壤处理除草剂指种植前喷药并需要及时混土的化合物。这些除草剂在播种之前施用。由于许多药物都极易挥发,因此,施药后需要迅速与10厘米厚的表层土壤混合。萌发中的杂草通过其根部和茎部吸收除草剂,因而得到控制,如氟乐灵、丙草丹、乙草胺、野麦畏等。

2、播后苗前土壤处理除草剂指那些在种植之后和萌芽之前使用的除草剂。在播种之后迅速施用这类除草剂,它们在土壤表面形成层均匀的药膜,在杂草萌发出土时被根部吸收。这类除草剂在施用之时或施用之后通常要求有一定的湿度。应注意避免经过除草剂处理过的土壤表面被破坏,因为这将损坏除草剂所形成的药膜而使杂草幼苗得以萌发。

(四)拌种剂

拌种剂是用于种子处理的专用剂,是将杀虫剂、杀菌剂、微肥、保水剂、粘着剂等物质混合而形成的一种制剂。形态有液体和粉剂,使用的化学农药均具有内吸性,且持效期较长,杀虫剂多数为高毒农药。

(五)杀鼠剂

杀鼠剂是用于控制害鼠等啮齿目动物的化合物。由于杀鼠剂是设计用来杀死哺乳动物的,它们对于人类和非目标家畜具有很高的潜在毒性。应该小心制作制剂,使之不至吸引非目标动物,如用石蜡作为载体。通常在制作中使用警告颜色,避免错误地把杀鼠剂当作人或动物的食物。杀鼠剂分为两类:

1.急性杀鼠剂可使啮齿动物吃了有毒诱饵之后很快被杀死。这些杀鼠剂开始时可能非常有效,但是啮齿目动物很快能够把中毒症状与有毒的诱饵联系起来,因而避开诱饵,这一现象叫做“回避诱饵”。这类农药包括:毒鼠碱、磷化锌等。

2.慢性杀鼠剂可使啮齿目动物吃了有毒的化合物的几天之后才被杀死,这些杀鼠剂一般需要害鼠吃2-3次后才能达到中毒的剂量,这一特征对于避免吃诱饵不够中毒剂量而产生的抵抗力非常理想。抗凝血素杀鼠剂属于此类,它们通常避免血液凝固而发生作用,包括溴鼠隆(大隆)、溴敌隆(乐万通)、杀鼠醚(立克命、克鼠立)、灭鼠灵(杀鼠灵)等。

(六)植物生长调节剂

它们通过影响植物的生理而发生作用。使之表现出理想的特征。这类农药,有的能够提高植物蛋白质或糖的含量,有的能够改变植物的形态,有的可以增强植物的抗旱、抗病、抗寒等抗逆能力,有的能刺激植物提早开花,保进发芽。其特点是用量极少,成本低,效益大。如果使用得当,增产增效明显。生产上使用的有生长素类、赤霉素类、细胞分裂素类、乙烯利类、脱落酸类、生长抑制类等,如2,4-滴、九二○、乙烯利、萘乙酸、多效唑、爱多收等。

(七)卫生杀虫剂

卫生杀虫剂是指用于防治蚊、蝇、蟑螂、虱、蚂蚁等病媒生物的一类农药。这类农药主要用于人类居住的环境,如家居、办公场所等,直接关系到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所用的有效成分、制剂和使用技术均要求严格。主要剂型有乳油、粉剂、盘式蚊香、电热驱蚊片、电热液体蚊香、气雾剂等。卫生杀虫剂中使用的原药毒性一般要求是低毒的,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拟除虫菊酯类。如胺菊酯、丙烯菊酯、氯氰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烯炔菊酯等。

2、有机磷类。如敌百虫、敌敌畏、杀螟硫磷等。

3.氨基甲酸酯类。如残杀威、仲丁威等。

4.其它。如三氯杀虫酯、防蚊叮(癸酸)、避蚊胺等。

第五节 农药的毒性

   农药毒性是指农药损害生物体的能力,习惯上把农药对靶标生物的损害称为毒力,对人畜等的损害称为毒性。

一、毒性的分类和分级标准

(一)毒性主要根据化学物质对机体所致损害的性质或持续时间进行分类。一般可分急性和慢性毒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致畸作用等。

1、急性毒性。农药一次大剂量或24小时内多次对生物体作用所产生的毒性,一般用半数致死量(LD50)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表示。

2、亚急性和亚慢性毒性。农药对生物体多次重复作用后所产生的毒性。亚急性给药期限一般为14-28天,亚慢性给药期限一般为3-6个月。

3、慢性毒性。农药长期低剂量对生物使用后所产生的毒性。给药期限一般为1-2年,甚至动物的终生。

4、迟发性神经毒性。指某些有机磷农药引起神经迟发性连续麻痹的神经毒性。

5、致畸作用。农药干扰胚胎或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器官形态结构的异常而形成畸胎或畸形儿。

6、致突变作用。在农药诱发作用下,生物细胞中的物质在短期突然发生的不可逆转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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