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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2016-05-1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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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基础管理工作之一。为做好防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的安全工作,维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储存、废弃化学品处置和应急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动物研究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其它实验室及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 人员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 

  a)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b)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该接受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实验室应设至少一名安全员。安全员应具备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章 制度要求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编制危险化学品实验过程和实验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危险化学品储存、发放、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c)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d)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e)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第三章 设施设备要求 

  第十条 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实验室不应设吊顶。 

  第十一条 实验工作区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设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宜贴邻实验室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第十四条 在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设通风机,宜配备氧气含量测报仪。 

  第十五条 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应设可燃气体测报仪,并与风机联锁。 

  第十六条 使用气体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栅栏等设备。宜将气瓶设置在实验室外避雨通风的安全区域,同时使用后的残气(或尾气)应通过管路引至室外安全区域排放。 

  第十七条 在实验台附近应设置紧急洗眼器。 

  第十八条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和毒害性化学品的灭火方法,针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以下消防器材: 

  a)灭火器 

  b)灭火毯 

  c)沙箱 

  d)消防铲 

  e)其它必要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应在实验室内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可在医务室的指导下配置内容。 

  第二十条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章 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并保证实验室人员能方便的获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安全标签脱落后应确认后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 

  a) 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签; 

  b) 符合国家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由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应由双人以当日实验的数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详细记录退回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领用时应填写化学品领用记录,按品种、规格记录购入、发放、退回的日期、单位及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和存放地点。领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时还应详细记录记载用途。 

  第五章 储存要求 

  第二十六条 储存是指实验室内少量保护、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其它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通风型储存柜内;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第二十七条 气瓶应按气瓶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盖上瓶帽,套好防震圈。空瓶与重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露、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应使用通常用于贮存生活用品(如饮料)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 每间实验室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100 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50L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20 Kg 

  第三十条 每间实验室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其它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第六章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和研究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由条件保障处统一处置。 

  第三十二条 我所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使用部门若有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处置的,须遵照条件保障处相关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应急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结合各自实验及所使用的化学品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每年应至少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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